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对重型柴油车重点使用行业的监管,打击重型柴油车改装、干扰、破坏或拆除车辆尾气处理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助力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2025年1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渣土车、混凝土车企业专项检查时,发现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两台搅拌车拆除尾气处理装置SCR系统温度传感器和氮氧化物传感器。
2025年3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重型柴油车OBD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发现的OBD异常线索,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入户检查,发现该企业内停放的两台重型自卸货车,在尾气处理装置SCR系统温度传感器上加装垫高螺母。
以案释法
重型柴油车拆除尾气处理装置SCR系统温度传感器和氮氧化物传感器、在尾气处理装置SCR系统温度传感器上加装垫高螺母,均属于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上述车辆所有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恢复尾气处理装置原样,并罚款五千元。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长,移动源污染已成为东莞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其中重型柴油车是移动源污染的重点排放源,擅自改装重型柴油车尾气处理装置将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增加。重型柴油车尾气处理装置SCR系统温度传感器、氮氧传感器及其线路等是尾气处理装置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被干扰、破坏或拆除,会造成尾气处理装置无法正常运行。部分企业受利益驱动,擅自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仅会受到处罚,还需承担较高的车辆复原费用。
以上信息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处罚!